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丢失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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