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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9063户纳税人8月起营改增 增值税凭票扣税
来源:本站 点击数:2306次 更新时间:2020/8/5 16:14:47
日期:2013-08-01    来源/作者:南海网 符玲
  南海网海口7月3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符玲)8月1日起,海南将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截止到目前为止,全省经核实确认为营改增的纳税人9063户(含扣缴义务人87户),其中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720户。试点纳税人从8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并且从9月1日起正式申报。
  改增过程中小微企业减负
  据悉,这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等4个应税项目;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7个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海南省国税局副局长姚嘉民表示,从前期试点12省、市试点情况看,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实现了不同程度下降,平均减税幅度为3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全面下降,减税约达322亿元,超过试点纳税人减税规模251亿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原营业税5%的适用税率降为增值税3%的征收率,且按不含税价格计征,税负下降了40%左右。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也超过了70%。
  对纳入营改增试点,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担心转到国税局征管后纳税定额是否会调高,对此海南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过程中,所有的小微企业基本都是减负的。对个体户转到国税征管后,原地税核定的定额到国税后会保持一定时期的过渡和稳定,在过渡期内一般不作不调整。
  同时,国税部门还与技术服务单位协商,为纳税人减免从今年8月到12月底的税控技术服务费,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者了解到,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地方收入,必然带两个不同税种制度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财税[2013]37号通知做了安排,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在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上,文件还明确,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等14项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等4项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据悉,为确保8月1日零时起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海南省国税局不仅在模拟环境下对从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到纳税申报等10项营改增业务进行测试,还于7月27日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正式环境对营改增税控设备发行、发票发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人自开发票等关键业务进行实地测试。通过测试,我省营改增各业务系统运行顺畅,均能满足营改增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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