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提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发票未开出即丢失;二、发票开出未认证时丢失;三、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下面就这几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描述。
登报声明(市级报纸、全国性报纸具体税务局指定)电话:010-51058285,登报声明后携带报纸到当地税务局补办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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