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等税务申请文书、向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丢失的模板:(1)国旅(北京)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遗失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1张,发票代码:211001170050, 发票号码:00454414,特此声明作废。
(2) 北京京百卓显科技有限公司不慎丢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111001171011,发票号码:07500836,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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